
政策法規
來源: | 發布日期: 2026-03-25 07:58:30 | 瀏覽量:8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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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8月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4號公布 根據2017年11月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生產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品生產監督管理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藥品生產條件和生產過程進行審查、許可、監督檢查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藥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開辦藥品生產企業的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除應當符合國家製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五條 開辦藥品生產企業的申請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第六條 藥品生產企業將部分生產車間分立,形成獨立藥品生產企業的,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九條 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或者新增生產劑型的,應當自取得藥品生產證明文件或者經批準正式生產之日起30日內,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規定向相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的網站和辦公場所公示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所需要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zhixiashishipinyaopinjianduguanlibumenduiyaopinshengchanqiyekaibanshenqingjinxingshenzhashi,yingdanggongshishenpiguochengheshenpijieguo。shenqingrenhelihaiguanxirenkeyiduizhijieguanxiqizhongdaliyideshixiangtijiaoshumianyijianjinxingchenshuheshenbian。 第十二條 藥品生產企業開辦申請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其他規定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在對藥品生產企業開辦申請進行審查時,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三章 藥品生產許可證管理
第十三條 《藥品生產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5年。
第十四條 《藥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企業類型、注冊地址、生產地址、生產範圍、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項目。其中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許可事項為:企業負責人、生產範圍、生產地址。
第十五條 《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第十六條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第十七條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後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後,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藥品生產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並按照變更後的內容重新核發《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收回原《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變更後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十九條 《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藥品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條 藥品生產企業終止生產藥品或者關閉的,由原發證機關繳銷《藥品生產許可證》,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藥品生產許可證》yishide,yaopinshengchanqiyeyingdanglijixiangyuanfazhengjiguanshenqingbufa,bingzaiyuanfazhengjiguanzhidingdemeitishangdengzaiyishishengming。yuanfazhengjiguanzaiqiyedengzaiyishishengmingzhiriqiman1個月後,按照原核準事項在10個工作日內補發《藥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藥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藥品生產許可證》核發、換發、變更、補發、吊銷、撤銷、繳銷、注銷等辦理情況,在辦理工作完成後2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對依法收回、作廢的《藥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建檔保存5年。 第四章 藥品委托生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藥品委托生產的委托方應當是取得該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生產企業。 第二十五條 藥品委托生產的受托方應當是持有與生產該藥品的生產條件相適應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
第二十六條 委托方負責委托生產藥品的質量和銷售。委托方應當對受托方的生產條件、生產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狀況進行詳細考查,應當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產藥品的技術和質量文件,對生產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委托生產藥品的雙方應當簽署合同,內容應當包括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具體規定雙方在藥品委托生產技術、質量控製等方麵的權利與義務,且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八條 藥品委托生產申請,由委托雙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 第二十九條 藥品委托生產的,由委托方向省、自治區、zhixiashishipinyaopinjianduguanlibumentichushenqing,bingtijiaobenbanfadisanshisantiaoguidingdeshenqingcailiao。shipinyaopinjianduguanlibumencanzhaobenbanfadiqitiaodeguidingjinxingshouli。
第三十條 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章規定的條件對藥品委托生產的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委托方。 第三十一條 《藥品委托生產批件》有效期不得超過2年,且不得超過該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規定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二條 《藥品委托生產批件》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委托生產的,委托方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辦理延期手續。
第三十三條 藥品委托生產申請材料項目: 第三十四條 委托生產藥品的質量標準應當執行國家藥品質量標準,其處方、生產工藝、包裝規格、標簽、使用說明書、批準文號等應當與原批準的內容相同。在委托生產的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標明委托方企業名稱和注冊地址、受托方企業名稱和生產地址。 第三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委托生產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參照執行本辦法第二章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藥品生產企業接受境外製藥廠商的委托在中國境內加工藥品的,應當在簽署委托生產合同後3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所加工的藥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藥品委托生產的批準、備案情況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省、自治區、zhixiashishipinyaopinjianduguanlibumenfuzebenxingzhengquyuneiyaopinshengchanqiyedejiandujianzhagongzuo,yingdangjianlishishijiandujianzhadeyunxingjizhiheguanlizhidu,mingqueshequdeshijishipinyaopinjianduguanlibumenhexianjishipinyaopinjianduguanlibumendejiandujianzhazhize。 第三十九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藥品生產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情況,監督檢查包括《藥品生產許可證》換發的現場檢查、《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跟蹤檢查、日常監督檢查等。
第四十條 gejishipinyaopinjianduguanlibumenzuzhijiandujianzhashi,yingdangzhidingjianzhafangan,mingquejianzhabiaozhun,rushijiluxianchangjianzhaqingkuang,jianzhajieguoyingdangyishumianxingshigaozhibeijianzhadanwei。xuyaozhenggaideyingdangtichuzhenggaineirongjizhenggaiqixian,bingshishigenzongjianzha。
第四十一條 監督檢查時,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有關情況和以下材料: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權限內,建立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生產企業的監管檔案。監管檔案包括藥品生產許可、生產監督檢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良行為記錄和投訴舉報等內容。 第四十三條 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實(shi)施(shi)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不(bu)得(de)妨(fang)礙(ai)藥(yao)品(pin)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的(de)正(zheng)常(chang)生(sheng)產(chan)活(huo)動(dong),不(bu)得(de)索(suo)取(qu)或(huo)者(zhe)收(shou)受(shou)藥(yao)品(pin)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的(de)財(cai)物(wu),不(bu)得(de)謀(mou)取(qu)其(qi)他(ta)利(li)益(yi)。 第四十四條 個人和組織發現藥品生產企業進行違法生產的活動,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十五條 藥品生產企業質量負責人、生產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15日內將變更人員簡曆及學曆證明等有關情況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藥品生產企業的關鍵生產設施等條件與現狀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30日內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進行檢查。 第四十七條 藥品生產企業發生重大藥品質量事故的,必須立即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第四十八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情形之一的,原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藥品生產許可證》,並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藥品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並給予警告,且在1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五十一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生產藥品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未經批準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產藥品的,對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三條 藥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 經監督檢查(包括跟蹤檢查、監督抽查),認定藥品生產企業達不到《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評定標準的,原認證機關應當根據檢查結果作出收回其《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的處理決定。
第五十五條 藥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規定,對不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發給《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renzhengzhengshuhuozheduiquderenzhengzhengshudeqiyeweianzhaoguidinglvxinggenzongjianzhadezhize,duibufuherenzhengtiaojiandeqiyeweiyifazelingqigaizheng,duibufuhefadingtiaojiandedanweifagei《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在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製作的藥品生產許可電子證書與印製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02年12月11日發布的《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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