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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發布日期: 2026-03-25 16:59:04 | 瀏覽量:848797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貫徹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現就印花稅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及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問題公告如下:
一、印花稅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
(一)納稅人應當根據書立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情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附件1),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
(二)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後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於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後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四)納(na)稅(shui)人(ren)為(wei)境(jing)外(wai)單(dan)位(wei)或(huo)者(zhe)個(ge)人(ren),在(zai)境(jing)內(nei)有(you)代(dai)理(li)人(ren)的(de),以(yi)其(qi)境(jing)內(nei)代(dai)理(li)人(ren)為(wei)扣(kou)繳(jiao)義(yi)務(wu)人(ren)。境(jing)外(wai)單(dan)位(wei)或(huo)者(zhe)個(ge)人(ren)的(de)境(jing)內(nei)代(dai)理(li)人(ren)應(ying)當(dang)按(an)規(gui)定(ding)扣(kou)繳(jiao)印(yin)花(hua)稅(shui),向(xiang)境(jing)內(nei)代(dai)理(li)人(ren)機(ji)構(gou)所(suo)在(zai)地(di)(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五)印花稅法實施後,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繼續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六)稅務機關要優化印花稅納稅服務。加強培訓輔導,重點抓好基層稅務管理人員、一線窗口人員和12366話hua務wu人ren員yuan的de學xue習xi和he培pei訓xun,分fen類lei做zuo好hao納na稅shui人ren宣xuan傳chuan輔fu導dao,促cu進jin納na稅shui人ren規gui範fan印yin花hua稅shui應ying稅shui憑ping證zheng管guan理li。堅jian持chi問wen題ti導dao向xiang,聚ju焦jiao納na稅shui人ren和he基ji層ceng稅shui務wu人ren員yuan在zai稅shui法fa實shi施shi過guo程cheng中zhong反fan饋kui的de意yi見jian建jian議yi,及ji時shi完wan善shan征zheng管guan係xi統tong和he辦ban稅shui流liu程cheng,不bu斷duan提ti升sheng納na稅shui人ren獲huo得de感gan。
二、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
(一)土地增值稅原備案類優惠政策,實行納稅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de辦ban理li方fang式shi。納na稅shui人ren在zai土tu地di增zeng值zhi稅shui納na稅shui申shen報bao時shi按an規gui定ding填tian寫xie申shen報bao表biao相xiang應ying減jian免mian稅shui欄lan次ci即ji可ke享xiang受shou,相xiang關guan政zheng策ce規gui定ding的de材cai料liao留liu存cun備bei查zha。納na稅shui人ren對dui留liu存cun備bei查zha資zi料liao的de真zhen實shi性xing、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土地增值稅納稅輔導工作,暢通政策問題答複渠道,為納稅人及時、準確辦理稅收優惠事項提供支持和幫助。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附件2)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印花稅稅源明細表
2.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附件1.印花稅稅源明細表

填表說明:
1.應稅憑證稅務編號:納稅人不需填寫。
2.應稅憑證編號:選填。填寫納稅人書立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或者營業賬簿的編號,無編號不填寫。
3.應稅憑證名稱:必填。填寫應稅憑證的具體名稱。
4.申報期限類型:必填。填寫應稅憑證申報期限類型,填寫按期申報或者按次申報。
5.應稅憑證數量:逐份填寫應稅憑證時填 1,合並彙總填寫應稅憑證時填寫合並彙總應稅憑證的數量。合並彙總填寫應稅憑證時,隻能合並適用同一稅目 且內容高度相似的應稅憑證。合並彙總填寫應稅憑證時,對方書立人信息[對方書立人名稱、對方書立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對方書立 人涉及金額]不需填寫。
6.稅目:必填。可填寫項目包括: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 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
7.子目:填寫對應稅目的征收子目,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應的子目必填,其他應稅合同稅目對應子目選填,其中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保管合同、 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營業賬簿不需要填寫子目。稅目與子目對應關係如下:借款合同: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承攬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複製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工程施工合同;運輸合同: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技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谘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其他租賃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轉讓書據、房屋等建築物和構築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股權 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商標專用權轉讓書據、著作權轉讓書據、專利權轉讓書據、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8.稅款所屬期起:必填。按期申報的,填寫所屬期的起始時間,應填寫具體的年、月、日。按次申報的,為應稅憑證書立日期。
9.稅款所屬期止:必填。按期申報的,填寫所屬期的終止時間,應填寫具體的年、月、日。按次申報的,為應稅憑證書立日期。
10.應稅憑證書立日期:必填。申報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 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等稅目的,填寫應稅憑證書立日期。合並彙總填報應稅憑證時,應稅憑證書立日期為稅款所屬期止。
11.計稅金額:必填。填寫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列明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填寫應稅營業賬簿中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 額。
12.實際結算日期:未確定計稅金額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實際結算時,填寫此列(同時填寫實際結算金額列)。填寫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實際 結算日期。若未確定計稅金額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多次結算的,可增列(與實際結算金額同時增列)。合並彙總填報時,實際結算日期為稅款所屬 期止。
13.實際結算金額:未確定計稅金額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實際結算時,填寫此列(同時填寫實際結算日期列)。填寫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實際結算金額。若未確定計稅金額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多次結算的,可增列(與實際結算日期同時增列)。合並彙總填報時,實際結算金額為本稅款所 屬期內所有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實際結算金額的合計。
14.稅率:必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規定,填寫稅目對應的適用稅率。
15.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有減免稅情況的,必填。按照稅務機關最新製發的減免稅政策代碼表中最細項減免性質代碼填寫。
16.對方書立人名稱:選填。填寫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所有其他方書立人名稱。對方書立人超過 2 人的,可增列[與對方書立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 社會信用代碼)、對方書立人涉及金額同時增列]。
17.對方書立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選填。填寫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所有其他方書立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自然人 填寫身份證照號碼。對方書立人超過 2 人的,可增列(與對方書立人名稱、對方書立人涉及金額同時增列)。
18.對方書立人涉及金額:選填。填寫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其他方書立人涉及的價款或者報酬。對方書立人超過 2 人的,可增列[與對方書立人名稱、 對方書立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同時增列]。
附件2.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