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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本站 | 發布日期: 2026-04-04 18:04:36 | 瀏覽量:796138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等企業必備的一個證件,它和企業資質聯係在一塊。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特定的生產活動。
法律規定
1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範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製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yan)花(hua)爆(bao)竹(zhu)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證(zheng)的(de)頒(ban)發(fa)和(he)管(guan)理(li),並(bing)接(jie)受(shou)國(guo)務(wu)院(yuan)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的(de)指(zhi)導(dao)和(he)監(jian)督(du)。國(guo)家(jia)煤(mei)礦(kuang)安(an)全(quan)監(jian)察(cha)機(ji)構(gou)負(fu)責(ze)中(zhong)央(yang)管(guan)理(li)的(de)煤(mei)礦(kuang)企(qi)業(ye)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證(zheng)的(de)頒(ban)發(fa)和(he)管(guan)理(li)。在(zai)省(sheng)、自治區、zhixiashishelidemeikuanganquanjianchajigoufuzeqiankuanguidingyiwaideqitameikuangqiyeanquanshengchanxukezhengdebanfaheguanli,bingjieshouguojiameikuanganquanjianchajigoudezhidaohejiandu。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省、自治區、zhixiashirenminzhengfuminyongbaozhawupinxingyezhuguanbumenfuzeminyongbaozhawupinshengchanqiyeanquanshengchanxukezhengdebanfaheguanli,bingjieshouguowuyuanminyongbaozhawupinxingyezhuguanbumendezhidaohejiandu。
重要內容
2
安全生產許可證
qiyejinxingshengchanqian,yingdangyizhaobentiaolideguidingxianganquanshengchanxukezhengbanfaguanlijiguanshenqinglingquanquanshengchanxukezheng,bingtigongbentiaolidiliutiaoguidingdexiangguanwenjian、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麵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監督措施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處罰措施
3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weifanbentiaoliguiding,anquanshengchanxukezhengyouxiaoqimanweibanliyanqishouxu,jixujinxingshengchande,zelingtingzhishengchan,xianqibubanyanqishouxu,meishouweifasuode,bingchu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yuqibubanlianquanshengchanxukezheng,huozhejingshenzhabufuhebentiaoliguidingdeanquanshengchantiaojian,weiqudeanquanshengchanxukezheng,jixujinxingshengchande,yizhaobentiaolidishijiutiaodeguidingchufa。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